常见问题解答
 

1、问:上海市有哪些档案馆,能查询哪些档案?

答:上海市现有市级国家综合档案馆1个,区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19个。主要保管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和政府各部门、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机构形成的档案及本级进馆范围内的部分建国前形成的历史档案。除国家综合档案馆外,还有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上海市科技成果档案资料馆、上海市气象档案馆、上海市文化艺术档案馆等数十家专门和部门档案馆。

2、问:来本馆查阅档案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

(一)进入查阅大厅前请主动寄包,现金、证件等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为保护档案,楼内禁止吸烟,食物、饮料和水杯等谢绝带入查阅大厅(饮水在底层大厅免费提供),请自觉保持阅览大厅的安静和整洁。

(二)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阅览卡,阅览卡长期有效,请妥善保管。凭卡可查阅档案和政府公开信息。因公查阅未开放档案需同时提供相应单位的介绍信。

(三)禁止私自携带数码相机、U盘、软盘等器材对档案材料进行翻拍和拷贝。如需复制等相关服务请向服务台申请,价格请参考本馆公布的《复制收费细目》或向接待人员咨询,请自备零钱并主动索取发票。

(四)本馆已有数字化全文和缩微胶片的档案不再提供原件借阅,调阅档案原件须从仙霞路库房送出,每天调档班车时间和车次如下:

第一班:930发车      第二班:1100发车

第三班:1300发车      第四班:1500发车

申请调阅档案截止时间为发车前30分钟,到达时间约为发车后1小时。每次调阅档案不超过10卷,每天不超过20卷,申请调卷前未还档案不超过5卷。

(五)所调档案文件仅限本人阅读,不得相互传看。摘录档案如需本馆加盖印鉴,应原文照录,不得加注个人意见,并注明出处和日期。

(六)禁止涂划、折叠、拆解、撕毁和污损档案,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复印档案,每日申请截止时间为1600,审批并提供复印件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复印件不提供传真和信函递送。

(八)每日最后归还档案时间为1630。如需保留请向服务台申请,可代为保留。每月月底所有未归还档案将统一归卷入库,请利用者安排好查阅时间。

3、问:哪里能查询个人的婚姻、独生子女、收养子女等档案?

答:婚姻档案:结婚档案1年内去婚姻登记地区县民政部门查询,超过1年以上可去登记地区县档案馆查询。离婚档案属于协议离婚可去所在地区县档案馆查询,属于判决离婚可去相关受理法院的档案室查询。1950-1980年间部分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公证的婚姻公证档案可直接来市档案馆查询。个人需凭身份证件查阅本人和直系亲属的婚姻档案,查阅他人婚姻状况还需持有被查人委托书。

独生子女档案:可去子女出生所在地区县档案馆查询。

收养子女公证档案:属于1950-1980年间部分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公证的收养、领养子女的公证档案可直接来市档案馆查询。

4、问:如何查阅支内、支边和上山下乡的相关档案?

答:查阅本馆馆藏支内、支边和上山下乡档案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可来馆登记申请查阅相关的档案。由于本馆档案进馆范围和档案形成单位的实际情况所限,除少数单位、个别查阅者可以查到相关名单等与个人有关信息外,一般均为政策性的文件(批复、计划、报告)等。如在本馆无法查到,可与有关各区县档案馆或相关支内单位联系查阅。

5、问:如何向本馆预约调阅档案?

答:首次来馆查阅者一般须登记办理阅览证后方可预约调档,预约调档可以通过网络或电话的形式(网络预约需本人来电确认),须提供姓名、单位、阅览证号和档案号,并在10日内来馆查阅。

6、问:为何有部分档案当天不能调出?

答:本馆目前尚有部分档案(如民国时期法院档案、日伪时期档案等)因存放于郊区,每周只有一班次专车前往调取,故请查阅者于每周二下午300以前预约,并于周四后来馆查阅。

7、问:在本馆能查到“红头”文件吗?

答:本馆设有政府主动公开信息集中查阅服务点,可向公众提供近期市人民政府及各市属委、办、局制发的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文件。需依申请公开的有关文件请向有关制文单位的信息公开受理窗口申请。中央文件、市委文件等不属于本馆政府公开信息提供的范围,公开发表的相关文件请通过报纸、汇编、网络等媒体查询。如年代较早外界无法查询且属于进馆档案范围的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上海市档案条例》等档案法规及归档单位有关的规定依法提供。

8、问:复制馆藏档案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需电脑全文打印者须填写《复制档案申请表》,注明复制方式为“打印”,及需要复制的档案号、页数,并在电脑系统中全部正确勾选后发送服务台,再向本馆工作人员当面提交申请。

需档案原件复制者须填写《复制档案申请表》,注明复制方式为“复印”,填写需复制的档案号、页码,并使用本馆查阅服务中心提供的便条标注后夹在原件内一并提交。

9、问:在本馆能否查到“个人档案”?

答:“个人档案”一般指个人的人事档案(含个人工作履历、奖惩情况等)。人事档案一般由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保管。本馆提供查阅的仅是馆藏机关文书档案中涉及到个人的部分信息(如评选市级先进荣誉称号光荣册、高级职称评审表等)。如因工龄、户籍、劳保、待遇等业务办理需查询个人人事档案,请向本人工作单位组织人事、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街道办事处等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专门机构咨询。

10、问:如何使用本馆局域网检索系统?

答: 请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①双击“IE信息平台”→②单击“档案利用系统” →③输入阅览证号、密码为“111” →④单击“登录” →⑤单击“档案检索系统”(上海档案信息网为“网上查档”) →⑥单击“浏览检索” →⑦单击“馆藏档案及资料” →⑧在“正题名”框内输入查询内容(关键字请尽可能准确、简练以免漏检)→⑨单击“查询”

 

说明:“上海档案信息网”网上检索系统从步骤⑤开始操作。

2009-06-30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2016@上海市档案局 上海市档案馆 版权所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26号 上海市档案馆 电话:021-627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