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上首例名店假冒案
 

2003522,沪上首例名店假冒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市一中院认定上海荣立商贸中心冒名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人民币25万元。同时,被告应停止对原告侵害,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01年9月、10月间,福州和泉州的部分媒体相继发布广告,称:商业航母----着名的上海第一百货进军当地,将举办全国首创超市式服装商品博览会,演绎服装时尚盛典。在向社会发放的博览会入场券上,写有素有中国第一百货之美誉的上海一百第一次进军福建等广告语,标明的主办单位为上海第一百货公司、上海荣立商贸中心。展会现场悬挂着上海一百献真情,质优价低推新品的巨幅广告条幅。期间,上海荣立商贸中心分别在福州经贸会展中心、泉州六中菲友体育馆、福州花开富贵大厦等地,三次举办大型商品博览会,历时一个多月,在当地影响广泛。

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得知上述情况后,经取证将上海荣立商贸中心告上法庭。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上海一百是全国知名企业,其企业名称本身已代表了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品质及信誉。上海荣立商贸中心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简称,假冒原告的名义,其目的是想借用原告的商业信誉为自己谋取利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蒋遵和)

201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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